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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重婚罪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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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重婚罪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從新中國成立後的新婚姻法一直就是規定的我國是屬於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組合,所以重婚罪是違背了我國婚姻法的一種違法行為的,重婚這跟一般的出軌是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質的。我們每個人肯定都不能夠容忍自己的另一半跟別人重婚的吧,可是大家是否真正瞭解在我國重婚罪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在我國重婚罪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二)重婚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時間界限,只在於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係”的民事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確答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二、重婚罪的責任有哪些?

1、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2、民事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定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

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鑑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定的損害賠償制度,標誌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重婚要承擔刑事責任並且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刑法規定的重婚是要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而且兩個人在登記結婚的時候其中一方就明知道對方是有家庭的人,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那是要追究兩個人的法律責任的,並且有家庭的這一方要對自己的原配進行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