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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43W)

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什麼

隨著人們消費理念的改變,諸如信用卡等支付工具也流行起來,這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犯罪分子可能會利用信用卡來實施詐騙,或者當自己的信用卡惡意透支之後也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那麼,到底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什麼呢?小編來為大家做出具體的介紹。

一、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什麼

信用卡詐騙(又叫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係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犯罪物件是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類髮卡機構)以持卡者的信用為條件,發給持卡人的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一種信用憑證。以此憑證,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點進行消費,接受服務,如到商場、商店購買物品,到賓館、飯店、娛樂場所享受服務等,而不必支付現金。爾後由信用卡指定消費的地點通常稱為信用卡特約商戶向髮卡行支付款項,髮卡行再從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項中扣除有關消費費用。同時,持卡人還可以憑卡到髮卡機構指定的營業網點存取現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更不能典當或抵押。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界限,對於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這裡的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者。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偽造後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2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為常業的;屬於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進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為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其實,信用卡詐騙罪屬於金融詐騙罪的型別之一,信用卡詐騙罪是指利用信用卡來實施的詐騙活動。這裡小編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中的主觀要件,信用卡詐騙罪只有當詐騙人員是出於主觀故意的時候,才可以構成該罪,如果沒有故意或者被人誤導,是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