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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失火罪的規定在我國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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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關於失火罪的規定在我國包括什麼?

我國刑法上規定的犯罪,有的是故意犯罪,當然也有一些是過失犯罪。對於這些過失犯罪當然也要進行嚴厲的懲處。比如說大家比較熟悉的就是失火罪。那麼刑法關於失火罪的規定在我國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失火罪是刑法第幾條

所謂失火罪, 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 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裡的過失, 是指行為人失火造成危害後果的心理態度, 而不是導致失火行為的心理態度。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2款對失火罪都具有一定的規定。其中第115條第2款規定過失犯失火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火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失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2、犯罪主觀

從犯罪主觀方面看, 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具體來講是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火災從而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這裡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 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 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菸卻禁而不止等, 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 也不放任其發生, 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於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 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於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 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 則屬於意外事故, 不涉及犯罪問題。

3、犯罪客體

從犯罪客體上看, 該罪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 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 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

4、客觀表現

從客觀方看,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 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 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 如吸菸引起火災, 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 安裝爐灶、煙囪不符合防火要求, 在森林中亂燒荒, 或者做飯、取暖, 不注意防火, 以致釀成火災, 造成重大損失, 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中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 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於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 而是由於自然原因引起的, 不構成失火罪。其次,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 未引起危害後果;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 不構成失火罪, 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後, 上述嚴重後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 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這一特徵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詩和醉它所危害到的是社會公共的安全。並且他並不是故意造成的,而是由於過失所造成的。除此之外,小編還給大家介紹了一下該罪的構成要件。比如說從客觀方面就是行為人他需要具有實施引起火災的一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