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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哪裡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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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哪裡管轄?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哪裡管轄?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屬檢察院和公安部門的管轄,不管是這種犯罪,只要是與違反刑法有關的犯罪都是屬於檢察院和公安部門的職權範圍而必須要立案管轄的。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認定:

1、行為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其中內容如屬國家祕密,則又觸犯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2、行為人如果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於共同故意而在事後幫助的,又會觸犯所實施的犯罪,這時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即所實施的共同犯罪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處罰重,如走私犯罪,對之則應以共犯論處,反之就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治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裝置、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的處罰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認定,立案的情況包括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案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