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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共同犯罪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W)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共同犯罪規定是什麼?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共同犯罪規定是什麼?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共同犯罪規定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處,行為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其中內容如屬國家祕密,則又觸犯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如果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於共同故意而在事後幫助的,又會觸犯所實施的犯罪,這時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即所實施的共同犯罪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處罰重,如走私犯罪,對之則應以共犯論處,反之就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治罪。

刑法條文

《刑法》第417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二)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裝置、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三)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四)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嚴重嗎這一問題涉及到的名詞相關說明?

(一)本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關於“犯罪分子”的概念,在這裡應以“罪犯”理解。如僅是嫌疑人,事後經審判無罪的人,能否成為本罪“通風報信”的物件,尚有待探討。

我們國家,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必須要接受到刑法的制裁,比如說有一些犯罪分子,他在經過一個生效的法律的判決書出來之後,就需要來坐牢,或者是其他的刑法的執行方式,但不管怎麼說的話,他們如果要想逃跑受到他人的幫助的話,幫助的人員也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