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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量刑情節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7W)

一、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量刑情節是什麼?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量刑情節是什麼?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量刑情節,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要求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才能構成。行為人明知其為犯罪分子處於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目的在於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至於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何種動機,是出於惻隱之心還是基於親朋關係等,在此不問。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無意透露訊息提供便利的,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但是一旦發現是犯罪分子仍然為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其逃避處罰的,則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論處。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裝置、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具體認定和量刑情況下,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一般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不負責任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而對犯罪分子實施逃避處罰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