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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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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辯護詞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本罪是一個實行犯,並非幫助犯。本罪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劉某親屬的委託,指派周桂仕律師作為其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案上訴階段的辯護人。我們在接受委託後,依法會見了被告人,詳細閱讀了本案相關案卷材料,我們對本案有了深入的認識。現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證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劉某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原審判決認定錯誤。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有查處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該規定,要構成此罪,應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2)客觀方面表現為查處工作人員給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所謂“通風報信”,是指將國家機關查禁犯罪活動的時間、地點、警力等情況,事先告訴犯罪分子。所謂“提供便利”,是指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而為其提供各種便利,如提供交通工具、錢物等。(3)主體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目的。而本案中,劉某隻是在犯罪嫌疑人範某在受其管教期間,違反某市紀委不得將範某的羈押地告訴給他人的規定,將範某的羈押地告訴了其家人,併為其交“小夥”錢。在客觀上,劉某並沒有告訴範某偵查機關會在什麼時間對其進行訊問等“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客觀行為;在主觀上,劉某也並沒有告訴範某在偵查機關對其訊問時應如何回答以逃避責任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處罰”的主觀故意。所以,其行為只是違反了紀委的規定,應該給與其的是行政處分,而不是刑事處罰。

二、劉某受賄的金額是10350元,而不是判決書中所認定的17850元。

判決書中確認,劉某除了收受9條硬盒“中華”煙、一箱12瓶裝的飛天茅臺酒外,還認定劉某收受了現金8000元,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劉某確實收了8000元現金,但其並不是為了非法佔為己有,而是在範某的家屬的請求之下,為了給範某在看守所交“小夥”錢而代收的。對於該事實,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實。如:(1)偵查機關於2009年1月24日16時36分至24日18時28分,對王某的詢問筆錄第2頁顯示:問:你談一下這次給看守所的劉所長聯絡並送菸酒,以及三千塊錢的詳細情況。答:……我一看條子是範某寫的,內容是讓我給劉所長拿一件酒和十條煙,並給劉所長拿三千塊錢交生活費。我在車上讓我家屬從兜裡掏出三千塊錢交給了劉所長。……;(2)偵查機關於2009年2月4日14時58分至4日21時12分,對範某的詢問筆錄第三頁顯示:問:你講一下去找劉某的情況。答:……見到劉某後把煙給劉某了,然後我又把5000元錢裝到給劉某的菸袋子裡,說這錢你拿著,看俺哥需要點啥買點啥,劉某說,裡面不讓花錢,我說裡面有小夥,可以買點其他東西,劉某就拿著了。(3)2009年2月5日21時50分至5日11時6分隊範某某的詢問筆錄第二頁顯示:問:你詳細談一下丁某給你打電話,你們見面的情況。答:……丁某說給BB的人拿幾條煙,並給BB的人拿二、三千塊錢留著給範某買東西用。……;(4)2009年2月14日12時34分至14日13時00分對範某的訊問筆錄第二頁顯示:問:在BB市看守所關押期間,劉某給你往監室送過東西沒有。答:劉所長給我送過豬蹄子,其他什麼也沒有;問:你讓劉所長給你買過東西沒有。答:我讓劉所長給我買過香皂、牙膏、洗髮膏、水桶、小板凳等生活用品;問:你買東西的錢都是從哪來的。答:當時劉所長給我說,我家裡面的人給我拿的有錢;問:當時你在監室時,劉所長給你說過你家裡面的人找他的事沒有。答:劉所長只說家裡面送的有錢;問:在BB市看守所期間,劉所長給你交過生活費沒有。答:劉所長給我交過500塊錢。……。以上證據均能充分證明,劉某收的8000元現金完全是為了給範某交“小夥”費用的。之所以在收到現金後,未按在押人員現金管理規定辦理,所收現金未登記入賬並出具憑證及時交專人保管並向看守所領導彙報,主要是因為當時某市紀委規定不得將範某的羈押地告訴他人,劉某害怕別人知道他已將訊息告訴他人而受到處分,所以未敢將所收現金入賬及報告領導。但通過其在收到現金後為範某交“小夥”費、買生活用品等行為中可以知道,劉某並沒有將所收現金佔為己有的故意。所以,其收受8000元現金的行為,並不能認定為受賄行為。

三、劉某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上訴人劉某存在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認罪態度好。劉某歸案後,共接受過五次訊問,每次她都能積極主動、認真坦白的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第二,危害後果不嚴重。本案中已劉某所收受的贓物全部追回了;第三,主觀惡性不大。劉某犯罪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貪圖享樂、好逸惡勞,而是因為快過年了才收了一些小禮;第四,劉某在此之前一向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沒有任何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的前科,並且工作努力、踏實,為國家做出了不小的貢獻。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給予充分考慮。

辯護人 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周桂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