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歸哪管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7.1K)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歸哪管轄?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歸哪管轄?

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或者是被幫助的犯罪分子管轄法院管轄,並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屬檢察院和公安部門的管轄。如果在知道某個公民是某項罪名的實行者而且確定其有面臨處罰的情況時還選擇要幫助他逃脫處罰就是嚴重的犯罪,如果被確定屬於這個罪行就需要經過檢察院的指控並且還會在法院上被判決相應的刑罰。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認定:

1、行為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其中內容如屬國家祕密,則又觸犯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2、行為人如果與犯罪分子事先通謀,出於共同故意而在事後幫助的,又會觸犯所實施的犯罪,這時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即所實施的共同犯罪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處罰重,如走私犯罪,對之則應以共犯論處,反之就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治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立案標準: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裝置、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洩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由此可見,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最終怎麼判,與該罪的情節和後果有很大的關係,最低只是拘役,而最高可能判處長達十年的有期徒刑。

幫助犯罪分子進行逃避處罰的,如果不是出於幫助人主觀上的故意實施的幫助行為,而是出於過失幫助的,公安機關在進行偵查時,就不能認定是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因為本罪是故意犯罪,就算是主觀上存在故意的,如果是幫助中止等的,後果不嚴重的,也可以視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