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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共犯問題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2W)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共犯問題的規定有哪些?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共犯問題的規定有哪些

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願地參加共同犯罪,並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後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於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教唆行為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是兩個人有預謀有協商的一起犯罪的活動,對於刑事責任兩個人有輕重,主犯將重罰.

具體到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這些案件當中,除了有通風報信的人之外,還有給犯罪嫌疑人提供交通工具,提供隱匿場所,或者說給犯罪嫌疑人提供資金支援的,這些都屬於共犯,不同的共犯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得根據當事人在這個案件當中起到的作用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