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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2W)

一、徇私枉法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區別有哪些?

徇私枉法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前罪是特殊主體,後罪是一般主體;

2.客體不同:前罪為瀆職犯罪,後罪為妨礙司法類犯罪;

3.方法不同:前罪是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以包庇,後罪是用通風報信或提供便利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七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徇私枉法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都是屬於明知在犯罪的情況下還做出不合法的事情,這兩種行為同樣會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對於兩種是屬於不同的犯罪情節,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