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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偵查許可權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53K)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偵查許可權有哪些?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偵查許可權有哪些?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偵查許可權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公安機關偵查的規定,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査,搜査,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扣押、凍結存款、匯款,鑑定,通緝在逃犯,以及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送達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程式將發生重大變化。

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制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規定(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技術規範》,對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範圍、時間、地點、實施主體、技術要求以及錄音錄影資料的複製、移送、使用和管理等,從程式和技術層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實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應當把握好四條原則:一是全程同步的原則。必須堅持同步、全程錄音錄影;不能任意選擇取捨。二是程式規範的原則。辦案幹警和技術人員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式操作,切實防止程式違法和程式疏漏。三是客觀真實原則。任何人不得對同步錄音錄影資料擅自進行剪輯或技術處理。四是嚴格保密原則,必須切實加強各個環節的保密工作,嚴防錄音錄影資料洩露、流失.

實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應注意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實行訊問人員和錄製人員相分離。訊問由偵查部門負責,錄製原則上由檢察技術部門負責,如需要其他檢察人員錄音錄影的,也可報經檢察長批准後指定專人進行。二是訊問要依法文明進行。訊問在押犯罪嫌疑人原則上在看守所進行,訊問未羈押犯罪嫌疑人原則上在檢察院訊問室進行;訊問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訊問人員和錄製人員要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告知制度。三是保持對訊問活動錄音錄影的全程同步性。從立案偵查開始,

對每次偵查訊問活動的全過程,都要實行不間斷的同步錄音錄影,影象要全程反映犯罪嫌疑人、訊問人員以及訊問場景等客觀情況:對出現技術故障等情況不能繼續錄音錄影的,一般要停止訊問,但對技術故障一時難以排除又必須繼續訊問的,報經檢察長批准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後可以繼續訊問。四是做好封存、保管工作。訊問活動結束後,錄音錄影資料原件應當註明有關情況並經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後當場封存,交由檢察技術部門立卷保管;需要查閱或者公開使用同步錄音錄影資料的,應報經檢察長批准。五是做好對錄音錄影資料的移送、使用。案件移送審查批捕或者審查起訴時,應隨案移送錄音錄影資料複製件;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檢舉揭發與本案無關的犯罪事實或線索的錄音、錄影資料是否一併移送,必須報檢察長決定,原則上由檢察技術部門對錄有檢舉揭發內容的聲音作技術處理後再行移送;對涉及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人員隱私的內容,應注意保密。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辯護人對訊問活動提出異議的,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辯解因受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而供述的,公訴人應提請審判長當庭播放訊問全程錄音錄影資料,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辯護人對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影資料提出異議的,公訴人應將檢察技術部門儲存的相應原件當庭啟封質證。

實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有利於規範訊問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防止辦案幹警被誣告;有利於固定證據,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有利於通過再現審訊過程,從中研究尋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於總結經驗教訓,通過實戰案例加強對幹警的培訓。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對偵查訊問錄音錄影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在被檢察院認定是犯罪後就會被追查而難免會有其他同夥將其隱蔽對國家機關造成造成追查的困難,對於這種新的罪行就需要結合對現場證據的偵查和證人的指認對犯罪活動進行重現,同時原則上其偵查許可權中還少不了對罪犯本人的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