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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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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窩藏罪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區別是什麼?

窩藏罪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犯罪主體以及法律適用是不同的,窩藏,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行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窩藏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主體是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所侵害的是國家有關機關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動,同時也違背了上述主體所負有的查禁職責;而窩藏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司法活動。

二、《刑法》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

(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窩藏罪和幫助犯罪分子逃逸處罰罪的認定,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程度的犯罪事實處罰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和蒐集的相關證據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