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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單位犯罪的主體是誰?

公司犯罪辯護 閱讀(3.23W)

在一些刑事犯罪中,比如集資詐騙,很多都是公司組織實施的,涉及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我國刑法中也規定了很多罪名包括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的認定,要從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及客觀方面等入手。那麼,可以單位犯罪的主體是誰?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可以單位犯罪的主體是誰?

一、可以單位犯罪的主體是誰?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並不強調是否為法人,除非是獨資私營企業必須為法人,分支機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認定單位犯罪關鍵在於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全體成員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作出決定,並且所得收益歸單位或者單位全體成員所有。具體到本問題要看分支機構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是否是經該法人的決策機構決定,如果不是那就不應追究該單位,如果是分支機構集體決定的,就追究分支機構,如果都不是,應該追究個人。

二、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1、時間

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罪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罪產生之後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罪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種類

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3、主體

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4、動機

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

由此可見,根據單位犯罪的特徵,可以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對單位犯罪的認定,要和共同犯罪區別開來。兩者在犯罪主體、主觀動機、犯罪種類方面都有所不同。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法院會對直接負責人判刑,並對單位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