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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8W)

一、最新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新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9)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行為人確因生產、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數量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本罪。

爆炸物的型別和數額的多少不同,那麼所認定的判決結果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處理標準和立案標準來進行認定,如果未達到上述立案標準的,或者買賣爆炸物的數量輕微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