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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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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125條和《解釋》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150米以上的,屬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爆炸物本身的價格不高,且需要量又較大,所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爆炸物數量往往很容易達到情節嚴重的起點。

二、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規定是什麼?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奪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六條的規定,本罪的“危險物質”是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暴力,是指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實行身體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強暴行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須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當場採取的打擊或強制。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怖,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任槍支、彈藥、爆炸物當場被劫走的手段。脅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的、動作的等。行為人當面向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發出脅迫,脅迫的內容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脅迫的內容是現實的,即如遇反抗會立即將暴力付諸實現。脅迫的目的是為了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

其他方法,是指採取暴力、脅迫之外的,與暴力、脅迫方法相當的,使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從司法實踐中看,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使用催眠術、電擊或用石灰迷眼等。應當指出的是,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狀態,必須是由犯罪分子實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說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為所致,則是由於被害人自己或與犯罪分子無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狀態,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這種狀態,乘機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拿走,只能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對於危險物質,比如說一些槍支彈藥,爆炸物是千萬不能夠觸碰的。如果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於爆炸物品進行儲存,那麼將會受到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處罰,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判處不同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