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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1W)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現行刑法對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必須是槍支、彈藥與爆炸物。根據《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槍支、彈藥是指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射擊運動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和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以及上述槍支所使用的彈藥;發射金屬彈丸的鋼珠槍,也包含在內。”此外,對私自制作土槍出售,或者將體育運動用槍改裝成火藥槍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構成犯罪的,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予以處罰;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以犯罪論處。至於爆炸物,則是指具有較大爆破性或殺傷性的爆炸物,既包括軍用的爆炸物,如地雷、炸彈、手榴彈,也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所列的爆破器材,但不應包括煙花、爆竹。

2、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非法制造,是指非經國家許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裝、配裝)槍支、彈藥、爆炸物。非法買賣,是指違反有關法規,購買或者出售槍支、彈藥、爆炸物;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非法運輸,是指違反有關法規,轉移槍支、彈藥、爆炸物存在地的行為。非法郵寄,是指違反有關法規,通過郵政部門寄遞槍支、彈藥、爆炸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面為其存放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或者儲存。不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實施上述行為的,不成立本罪。

在我國,爆炸物是屬於危險物品,是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和控制的,在沒有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之下,是不能進行隨意使用和買賣的。如果在沒有獲得國家部門的批准之下進行買賣的話,那麼將是違法行為,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