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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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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會認定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情形有哪些?

本罪屬於重罪,根據《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論處: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9)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就是屬於沒有得到國家的批准而進行實施此行為,這種行為也完全違反了國家的刑事條款,但一般會如何的判決就要看此行為所受到的影響來進行判決,一般輕者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對於嚴重者可以高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