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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9W)

一、新刑法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解釋》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150米以上的,屬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爆炸物本身的價格不高,且需要量又較大,所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爆炸物數量往往很容易達到情節嚴重的起點。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對爆炸物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對爆炸物實行國家管制,從而形成了對爆炸物的製造、買賣、運輸、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體制。因此,本罪不僅違反了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而且由於爆炸物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本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即意圖明確要製造爆炸物。客體上為侵害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對於持有大量爆炸物的行為人,要嚴厲懲罰。即使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為了避免可能的嚴重損害,單獨因為生產持有行為也可鞥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