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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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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既遂的判刑標準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10發以上、氣槍鉛彈5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100發以上的;

(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6)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9)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行為人確因生產、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數量較小,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本罪。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因為生產需要購買了少量爆炸物,在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或者是有其他違法目的才購買爆炸物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