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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量刑標準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8W)
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未經批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論處:
一、製造軍用、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兩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製造軍用、非軍用專用子彈500發以上或者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非軍用專用子彈100發以上;
四、製造各類炸藥10公斤以上或者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各類炸藥20公斤以上;達到前款各標準五倍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