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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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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刑法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物件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物件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槍支、彈藥、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為。

所謂非法制造,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製造包括製作、加工、組裝、改裝、拼裝、修理等具體方式,無論採取哪一種方式進行製造,也無論是否製造成功,抑或是自用還是出售,只要實施了製造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爆炸物的危險係數是十分高的,故此法律限制了只有是獲得了相關許可的單位或者是個人,才可以實施爆炸物的製造行為,且獲得了許可之後、在製造的過程之中,也需要嚴格的遵守相關的製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