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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限制加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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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則,是指數罪併罰原則的一種。將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在總和刑以下,數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並規定刑期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本原則可以克服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的缺點,便於根據罪行確定適當的原則,但其僅適用於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罰,對死刑、無期徒刑則不能適用。中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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