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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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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罪體

(1)主體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行為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3)結果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結果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裡的當事人,是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是指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存在利益關聯性的人員。

2、罪責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裡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執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為可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的處罰規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指行為人即司法工作人員不依法執行判決,濫用職權不負責任的裁定案件的行為,導致案件當事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後果,為此該工作人員將判處5年以下刑期,若後果特別嚴重的,刑期將上升到5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