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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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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執行判決失職罪的一審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的情況下,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和給他人造成的影響,判刑的標準是5~10年不等有期徒刑,由於司法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而影響到本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