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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從一重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1W)

一、 數罪併罰從一重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數罪併罰從一重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主要在於量刑結果不同,一人實施數個犯罪百行為,但由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基於刑法理論通說,不作數罪併罰的,應根據犯度罪的具體情況分別按下列方法處罰: 按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或從一重罪處罰. 一人實施數行為而構成數罪,依法應當數版罪並罰的,須根據各罪判處的具體刑種,採取不同的科刑原則和方法。權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從一重處斷是指按照犯罪行為所觸犯的數罪中處罰最重的犯罪來定罪處罰。由於現行牽連犯的概念過於寬泛,既包括數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無論對牽連犯採數罪併罰還是一罪處斷的處罰方針,都是不科學的。

二、從一重處罰的適用情況

1、實質的一罪。指在外觀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徵,但實質上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和繼續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某種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將去規定為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結合犯和慣犯。

3、判斷的一罪。又稱裁判的一罪,是指本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徵,在司法機關處理時將其作為一罪。它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處斷(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併罰。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的本質為數罪,想象競合犯是—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罪,從一重處斷;牽連犯的手段行為和結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為一罪,從一重處斷。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是存在數罪併罰與從一重處罰的不同判決結果的,但涉及到同一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犯罪事實,都是需要接受法律的懲罰的,所以一般是適用於數罪併罰的原則的,需要對各種不同的犯罪處罰結果來進行不同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