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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和從一重罪處罰怎麼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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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一重罪處罰是指對想象競合犯的處罰應當選擇行為所觸犯的重罪名並適當從重或加重的處罰原則。

數罪併罰和從一重罪處罰怎麼比較?

在我國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對於“從一重”含義和標準的理解意見是相當一致的,認為“從一重”是指應按照行為所處罰的數個罪名中最重罪名的法定刑定罪處罰。而當行為所觸犯的數罪名的法定刑輕重完全相同時,應根據犯罪情節,比較孰輕孰重,然後按照較重之罪適用刑罰。

因此,對法定刑的輕重比較,便成為對“從一重”的正確理解的前提和關鍵。

關於法定刑的輕重比較應以主刑的輕重為標準,主刑重時,法定刑便重,主刑輕時,法定刑便輕。具體來看:

(1)主刑的輕重比較。我國刑法33條規定,主刑種類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主刑的輕重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依次遞增。所以,在我國死刑最重,無期徒刑次之,有期徒刑又次之,拘役更次之,管制最輕。當數罪名的法定刑中有不同刑種時,應以重刑種為標準。

(2)同種主刑的輕重比較。同種主刑的輕重,應以法定最高刑上限的高低為準,即高者或為重,低者為輕;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應以法定最低刑下限為準,即高者為重,低者為輕。

(3)兩種以上主刑輕重比較。當刑法對某種犯罪的法定刑規定有兩種以上主刑時,其法定刑的輕重,應以最高主刑種類較重或刑期較長的為重;如果最重主刑種類或其刑期相同,則以最低主刑種類較重或刑期較長者為重;如果兩種犯罪的刑罰種類和刑期完全相同,我們需要判斷不同刑罰種類的排列次序,以優先適用的刑罰最重者為重。

(二)數罪併罰指對於一人在一定期限內犯有的數罪,在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一定的並罰原則和刑期計算方法,決定最終執行的刑罰的制度。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數罪併罰和從一重罪處罰都是犯罪分子同時犯了幾項罪,但執行的結果可能不一樣,從一重罪處罰是從幾項罪中分出犯罪最嚴重的的那項罪,然後進行定罪處罰,而數罪併罰是不放過任何一種罪,都會按原則進行處罰計算,得到最終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