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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重罪處罰具體操作適用於哪些情況?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5W)

一、擇一重罪處罰具體操作適用於哪些情況?

擇一重罪處罰具體操作適用於哪些情況?

法定擇一重罪處罰

① 《刑法》第329條第1款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②《刑法》第329條第2款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③ 《刑法》第329條第3款 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之間主要的區別

數罪併罰會將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來,與最高刑相比,取一個合適的刑期數值;但是罰金刑直接加起來即可。重罪吸收輕罪就是選擇所犯的罪要承擔的處罰中最重的一個,進行處罰。聯絡就是都是犯了多個罪名。

三、怎麼來認定擇一重罪處罰還是數罪併罰

除了以下的數罪按一罪處理外,其它均按數罪進行並罰。

1、實質的一罪。指在外觀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徵,但實質上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和繼續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某種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將去規定為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結合犯和慣犯。

3、判斷的一罪。又稱裁判的一罪,是指本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徵,在司法機關處理時將其作為一罪。它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

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處斷(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併罰。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的本質為數罪,想象競合犯是—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罪,從一重處斷;牽連犯的手段行為和結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為一罪,從一重處斷。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擇一重罪處罰一般是適用於重罪已經很重,若是同時執行重罪、輕罪,也並不能體現出輕罪被執行的意義,反而有些多餘。故此對於那些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存在的,那麼其他刑罰也就不用執行了。至於附加刑,若是被判處被沒收財產,那麼支付罰金的處罰也就被吸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