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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量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9W)

一、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量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量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量刑標準細分成的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物件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物件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槍支、彈藥、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儲存爆炸物的行為。

所謂非法儲存,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處,如山洞中、他人家裡等。不論地點如何,只要屬於非法,就不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非法,在本罪中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進行的有關行為。如果經過有關部門許可,但是由於行為人採用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時儘管形式合法,其實質仍屬非法,一經查獲的,亦應當以本罪的非法來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未經過相關國家部門許可,就擅自實施的儲存爆炸物的行為,或者是說,雖然獲得了額許可,但是卻超量儲存等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若是此類儲存行為導致了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生,那麼實施非法儲存爆炸物的人或者是單位,就涉嫌犯了非法儲存爆炸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