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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8W)
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行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逃究。

投放危險物質,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險物質罪,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投毒罪。兩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為廣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嗎?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即即使是行為沒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失,但只要具有造成損害後果的危險狀態即可構成既遂。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為沒有能夠達到這種狀態。其中止是行為人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自願放棄該犯罪行為,或者是在進行該行為後,造成危險狀態後有積極的消除這種危險狀態,沒有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原為投毒罪,為了適應衝擊恐怖活動的需要,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逃究。

在主觀方面要有故意的犯罪行為存在,犯罪的主體需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放射性,毒害性的物質,滿足這四個條件,可以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這項罪名屬於危險犯,而不是行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