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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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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標準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那麼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標準

投放危險物質罪指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源體等物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屬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

犯罪構成:

本罪侵害的客體, 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放危險物質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如果存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險物質行為,而尚未發生人員重傷或死亡結果的,應按照刑法第114條論罪處刑;如果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發生了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的,應按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論罪處刑。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4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的主觀方面。按照刑法第I14條的規定,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應對投放危險物質行為足以造成公共危險有所認識。如果行為是出於過失而致人重傷、死亡的,應按刑法第115條第2款論處。與殺人罪不同:前者是要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人或畜類嚴重中毒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後者只是以投放危險物質作為手段殺害特定的個人。

量刑標準:

處罰根據本條規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界定標準: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如果行為人採用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殺害特定的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屬於故意殺人罪。如已危及了公共安全,則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與環境汙染行為的界限

環境汙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危害後果,有時雖與投毒罪相似,但行為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毒罪是不同的。

本罪與故意毀壞財務罪的區別

如果行為人採用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毒害特定的少量牲畜、家畜的,屬於故意毀壞財務罪;如果毒害大量的牲畜、家畜,可能造成數額巨大的損失,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

投放危險物質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的區別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區域性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毒罪。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

在客觀方面,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而發生的重大事故,而本罪則沒有任何限制;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本罪是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危險物品肇事罪是過失,而本罪是故意。

投放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不受這個範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