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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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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 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那麼投毒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判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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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毒罪區別

2001年12月29日公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兩高公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就是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毒罪。二者沒有區別,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投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