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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什麼

投放危險物質罪,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投毒罪。兩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為廣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什麼

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犯罪物件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毒害性”物質,係指能對肌體發生化學或物理化學作用,因而損害肌體、引起功能障礙、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質。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種劇毒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