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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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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刑法中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即根據《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三)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根據《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對新罪的並罰原則和方法有哪些?

(1)如果一個或數個新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則前後罪所判刑之間適用吸收原則並罰;

(2)如果一個或數個新罪被判處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則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按照“先減後並” 的方式計算刑期。

具體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前罪是數罪時的並罰;

後罪是一罪的並罰和後罪是數罪的並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刑法中一般犯了個罪行的就會按照數罪併罰的條款來進行處理,但會如何的進行計算這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但不管會如何都應該要在總和刑期以下,而會在數刑中的刑期以上,從而依照案件來給予一個公平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