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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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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1、多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按《刑法》規定最高不能超過年限。

2、有期徒刑總和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還是要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3、法院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除外,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

4、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此為併科原則。

二、數罪併罰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三、數罪併罰可以減刑嗎?

數罪併罰的,只要滿足減刑的條件,都可以減刑。減刑的條件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簡單來說,對於被數罪併罰的罪犯來講,確定最終服刑期限的時候法官也有自由裁定權,但數罪併罰並不是單純的把兩個罪名判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然後執行,數罪併罰也有最高服刑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