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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撤銷辯護律師是否有限制

無罪辯護 閱讀(3.22W)

一、犯罪嫌疑人撤銷辯護律師是否有限制?

犯罪嫌疑人撤銷辯護律師是否有限制

犯罪嫌疑人撤銷辯護律師的這件事情是沒有任何的限制的,刑事訴訟案件可以半途更換律師的,被告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委託律師也可以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識

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對法律不瞭解,甚至是法盲。他們一旦被指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後,往往迫切需要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需要律師為其提供法律知識。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識,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對相關條文進行必要的解釋,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2、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複議

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或控告,但由於法律知識欠缺、文化水平所限、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難以行使這些權利,需要律師協助或者代理。此外,犯罪嫌疑人對上述機關駁回迴避申請等決定不服,律師還可以為其申請複議。

3、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或者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律師如果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不當,有權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申請將拘留、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申請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4、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因此,當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候,辯護律師可以及時主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不構成犯罪、不必要逮捕、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法律意見,以期阻止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辯護律師是否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聽取自己的意見,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應該是可以的,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此沒有涉及。

5、收集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

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

6、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提出辯護意見

7、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

8、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9、參加庭前會議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10、參與庭審,發表辯護意見

撤銷辯護律師之後如果沒有聘請其他律師的這種打算,對犯罪嫌疑人自己來說是非常的不利的,因為司法機關不會在犯罪嫌疑人撤銷自己的辯護律師之後,再為當事人去指定辯護。而且,中途更換辯護律師可能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況且,從一開始就聘請的辯護律師對案件的瞭解程度也是比較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