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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和犯罪嫌疑人通訊規定有限制嗎

刑事訴訟 閱讀(1.3W)

一、律師和犯罪嫌疑人通訊規定有限制嗎

律師和犯罪嫌疑人通訊規定有限制嗎

嫌疑人的通訊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的。嫌疑人通訊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並且通訊的內容必須經過檢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要注意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看守所接受辦案單位的委託,可以對被羈押人發收的信件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情形,可以扣留,並交由辦案機關處理。

二、律師會見嫌疑人的條件

1、律師可以直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必經過偵查人員批准或同意,且偵查人員不在場;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時間不受偵查人員安排和制約,完全由律師根據自己的時間決定。由於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的會見在安排上反而優於偵查人員;

3、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會見通常在警察局,由偵查人員安排,會見的場所一般為獨立的封閉的屋子,偵查人員不在場,也不能用錄音或監聽裝置。

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交談,中間不隔玻璃、不用電話。律師在看守所等地會見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場地,與起訴後會見的條件和要求相同,即單獨的房間,面對面交談,不用電話,不能監聽;

4、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所談論的內容不受限制,可以談論案情,可以給予指導,包括告訴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讓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還是配合偵查人員訊問以及怎樣配合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嫌疑人的通訊在偵查階段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出於偵查需要,檢察機關有可能會委託看守所看守所會對嫌疑人的信件進行拆封檢查,如果信件中要求毀滅證據或者是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偵查的話,信件會移交給公安機關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