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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69W)

1. 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辯護律師到看守所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應向辯護律師進行說明情況,並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會見不得附加或者變相附加法律規定以外的材料。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檔案、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部門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3. 不得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安排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設立律師會見預約平臺,在確保在押人員資訊保安的前提下,通過網路、微信、電話等方式為律師預約會見,但不得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安排律師會見。

4. 不得監聽律師會見。

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經書面徵得律師同意,可以使用訊問室安排律師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裝置。

5. 應安排律師快速會見。

律師會見量較大的看守所可設定快速會見室,對於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會見申請,看守所應安排快速會見。

6. 律師可攜帶個人電腦會見。

律師可以攜帶個人電腦會見,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會見安全。

7. 規範會見法律文書格式。

公安部、司法部將建立全國律師資訊共享機制,共享全國律師的執業資格、執業狀態等相關資訊,規範辯護委託書、會見介紹信和刑事法律援助辯護函等文書的格式。

8. 律師會見應遵守看守所管理規定。

嚴禁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會見區,嚴禁帶經辦案單位核實或許可的律師助理、翻譯以外的其他人員參加會見,嚴禁將通訊工具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或者傳遞違禁物品、檔案。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這一條文,可知:

1、辯護律師持“三證”即可要求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批准。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及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與偵查機關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罰犯罪。

看守所負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並且立法對上述時限予以明確規定,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大為縮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祕密性,不再需要偵查人員陪同,不被監聽,有利於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充分交流,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