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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絕辯護怎麼處理

無罪辯護 閱讀(5.4K)

一、犯罪嫌疑人拒絕辯護怎麼處理?

犯罪嫌疑人拒絕辯護怎麼處理

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254條規定,如果被告人當庭第一次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也就是說,被告人當庭第二次拒絕辯護的權利被司法解釋所限制,保證其在最終結果的意義上有律師進行辯護。對這種被告人,法院對拒絕辯護的處理只有兩次,第一次是應當許可,第二次是不予准許,而且不涉及對理由是否正當的審查。

第二種情況是被告人並非當庭拒絕辯護,而是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5條規定,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法院應當准許。這是針對自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而言的,法院不予審查,直接予以同意。屬於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被告人拒絕被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准許。也就是說此時法院有審查的權力,對理由不正當的請求予以否定。但被告人須另行委託辯護人; 被告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這種情況,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次數的限制,只是注意審查理由是否正當,與對這種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的司法處理有很大的不同。

二、辯護權的內容有哪些?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事實上,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當中,無論司法部門怎麼處理自己都能接受,在犯罪嫌疑人拒絕辯護的情況下,司法部門總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的這種態度就不正常的審理該刑事案件了。法院對拒絕辯護的處理只有兩次,當庭拒絕辯護或者非當庭拒絕辯護的處理程式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