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的辯護的含義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47W)

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的辯護的含義是什麼?

一、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的辯護的含義是什麼?

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的辯護的含義是: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為此,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作為證據,也不能定罪。

二、僅有犯罪嫌疑人認罪能否定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說明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為此,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是不能作為證據,也不能定罪。

只有犯罪嫌疑人一個人的認罪以及證詞是不能作為定罪的最終證據的;但是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詞,但是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以及其他方面材料和證人的取證的,只要事實證據充分也是可以定罪的。辯護律師為被告進行辯護時應當充分參考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