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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計算是什麼

死刑辯護 閱讀(3.27W)
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計算是什麼
律師解析:1、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決執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決生效後尚未送監執行的期限應當計入2年考驗期內;但是對罪犯在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驗期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