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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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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執行是什麼
死刑緩期執行,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關於死緩的法律後果,有三種可能:一是執行死刑,二是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減為有期徒刑:
1、執行死刑的條件是在2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裡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說雖然在2年期間又犯了新罪,但屬於過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執行死刑。
2、減為無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內只要是沒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違法行為甚至是過失犯罪行為(非故意犯罪的),也應當減為無期徒刑。
3、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間不但沒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減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範圍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