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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含義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含義是指罪犯被判處死刑後,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刑罰,罪犯在死刑緩期的兩年執行期間裡,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應當依法予以減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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