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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 | 有哪些內容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37W)

怎麼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有哪些內容

死緩又可以叫做死刑緩期兩年,由此可見,此時的緩期時間為兩年,這是固定的期限,但是這期間具體該怎麼來算呢?關於怎麼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的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怎麼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決執行之日。因此,罪犯在判決生效後尚未送監執行的期限應當計入2年考驗期內;但是對罪犯在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驗期內。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是指對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直接減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至裁定減刑之日之間相隔的時間應計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內,但罪犯在死緩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和緩期執行的2年考驗期不能計入有期徒刑的期限內。

如果從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時間起計算刑期,等於延長犯罪分子的實際服刑期。因為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到法院作出減刑裁定書之日,還有一段時間,如果不計算在有期徒刑期限內,等於延長了犯罪分子的實際服刑期。

二、死刑緩期執行的變更

根據刑法第5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需指出的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尚未裁定減刑前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減刑後,對其所犯新罪另行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的管轄法院是服刑地的高階人民法院。

審理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案件的程式是:罪犯所在監獄在死刑緩期二年期滿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稽核後,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高階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對申報材料審查後,認為應當減刑的,裁定減刑,並將減刑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其程式是:由罪犯服刑監獄及時偵查,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後,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按照上面的表述,我們知道,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決執行之日。而罪犯在判決生效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是不能折抵在2年考驗期內的。關於怎麼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