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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指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死刑處罰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死刑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物件為:被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執行方法為:必須關押,實行強迫勞動改造;考驗期為:期限法定為2年;法律後果為:限屆滿時,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既可能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物件及核准程式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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