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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下來後多久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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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證下來後多久開庭審理?

一、逮捕證下來後多久開庭審理?

通常情況下需要在法院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開庭並審結。逮捕證下來,是檢察院已經批捕了,公安機關還有一定期限的偵查,然後會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決定起訴的,會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作出判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二、《刑事訴訟法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仲裁開庭審理,一般為不公開進行:

1、開庭審理不公開進行,若各方當事人均要求公開審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應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式進行的情況,案外人未經仲裁庭允許不能旁聽。

2、各方當事人應委派代表參加開庭審理。若一方當事人不出席開庭,仲裁庭可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逮捕證下來的情況下, 可以認定犯罪分子已經涉嫌刑事責任,可以由公安機關執法逮捕程式,而後還需要提交到法院進行起訴,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審查後,還需要進行司法判決處理,這個程式是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