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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之後多久會開庭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2.41W)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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