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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後多久開庭進行辦理的

強制措施 閱讀(3.21W)

批准逮捕後多久開庭進行辦理的

一、批准逮捕後多久開庭進行辦理的

三個月左右

1)、審查起訴階段:

1、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訴訟階段:

1、如果是簡易程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4、《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相關的案件在我國的辦理是具有一定時限的。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逮捕過後,根據相關的案件情況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調查。一般在批捕後的三個月內進行相關的開庭。辦理這類案件的審判和判決工作,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