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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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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多久開庭

一、逮捕後多久開庭?

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批捕後多長時間內開庭,但是對於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逮捕到開庭最長時間:

1、刑事拘留後,要在3天內公安機關要向檢察機關報捕,可延長至7天,案情複雜的,經上級的檢察機關批准後,可延長到30天

2、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時限:7天)

檢察機關在收到報捕材料後,在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如果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則公安機關要馬上放人。

3、公安機關的捕後偵查。(時限:一般為2個月)

如果檢察機關批捕,案件又會再從檢察機關送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捕後偵查,捕後偵查期為2個月,經上級檢察機關批准,可延長1個月,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長2個月。

4、審查起訴。(時限:1個半月)

公安機關在捕後完成偵查後,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要在1個半月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那麼公安機關也要馬上放人。(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5、一審。(時限:1個半月)

如果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那麼法院要在1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

6、二審 (時限:1個半月)

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人不服的,可以10天內上訴,檢察機關認為判決不當的,也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訴。不論上訴或抗訴,二審法院要在1個半月內作出二審判決。

二、批准逮捕後家屬如何做?

當家人被刑事拘留後,一般情況下采取拘留措施的機關都會及時通知家人知曉。此時,也是可以探視被刑事拘留的人的,只不過探視的物件只能是聘請的律師,而不能是非律師人員。

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師可以會見。依據現有法律,家屬或朋友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開庭才能見到。

這期間,只有委託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律師可以進入看守所瞭解下列情況:

您的親友是否被刑訊逼供、是否被同監所的犯人欺負或虐待、為其提供法律諮詢與幫助、瞭解涉案罪名與案件相關情況、反饋家人朋友的掛念與希望知道的情況、以及其在裡面的狀況、代為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或控告等等。無論對親友還是對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說,第一時間找律師介入最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

可以委託律師會見和法律幫助,代為取保候審、申訴控告、調查閱卷、提供無罪或者罪輕出庭辯護,爭取從輕處罰,具體要看案情及證據情況。

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動機;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

4、犯罪侵害的物件;

5、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

6、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

7、犯罪人犯罪後的態度。

8、受害人的諒解程度,退贓或賠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