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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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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淫亂罪量刑是怎樣的?

聚眾淫亂罪量刑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聚眾淫亂罪的犯罪主體

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惡性結果發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訊檔案、音訊檔案、電子刊物、圖片、文章 簡訊息等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電子資訊和聲訊臺語音資訊。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資訊和聲訊臺語音資訊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另外,《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需要明確的是,聚眾淫亂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對社會的安全穩定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涉及到因犯罪事實的認定上,還需要對聚眾和淫亂兩種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未成年人進行引誘導致聚眾淫亂的,還需要從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