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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刑法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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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淫亂罪刑法構成要件有哪些?

聚眾淫亂罪刑法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徵:一是聚眾行為;一是淫亂行為。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義社會關係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主義的公共秩序,對於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並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我國法律上對聚眾淫亂罪的判決是非常明確的,當事人在涉及到聚眾淫亂的犯罪事實後,公安機關可以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並對涉案的犯罪分子進行批捕處理,涉及到造成了人身傷害等其它嚴重違法行為的,還需要起訴進行判決處理。